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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不准用“再造件”
2010-03-01 15: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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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文\图记者刘俊)昨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表示,启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保护。按照试点办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应该在产品外观明显标注标志。

  根据昨日两部委的发布,标志仅表明该产品为再制造产品。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外观明显标注标志,对由于尺寸等原因无法标注的产品,应在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中标注。

  据悉,标志在包括整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等14家企业中率先使用,包括位于广州市的花都全球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结束后,将在全国推广使用。
再造件是不得用于新车生产的,保修标准应达到原产品同样的要求,企业承担保修责任。

  再制造:是指把废旧产品恢复到像原产品一样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流程,现时开展再制造试点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暂定为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启动机、转向器5类产品。

(文章来源: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0-02/26/content_877195.htm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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